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467號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代 理 人 陳玟伶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花林秋蟬(女,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屏東市○○里○○○巷000 弄00號)於104 年4 月22日死亡,生前尚有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且其所有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乃利害關係人,為此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等情,並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信用卡申請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4 年11月3日北院木104 司執丑字第61201 號函等件為證。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繼承人花林秋蟬於104 年4 月22日死亡,固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為證。惟查,被繼承人死亡時,其第2 順位繼承人林老長、林尤瑞香均已死亡,其第1 順位繼承人花瑞銘、花銀梅、花婉庭及第3 順位繼承人林正鵝、郭林秀雪、黃林秀惠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 年度司繼字第853 、908 號卷宗核對無訛,然其第3 順位繼承人林展旭並未於期限內拋棄繼承,有本院前案紀錄表、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是本件繼承開始時,有上開繼承人並未於期限內拋棄繼承,繼承人之有無並無不明,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以上開事由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