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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司促字第 122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239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豪進服飾實業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領航者服飾有限公司、陳明祥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豪進服飾實業社之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若係獨資組織型態,並應更正聲請人名稱為「○○○即豪進服飾實業社」。

二、依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領航者服飾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貨款新臺幣1,045,166 元,然其中新臺幣494,00

0 元部分,係債務人陳明祥開具支票作為清償。故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欠款或票款?並應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不得重複請求)暨利息起算日。

三、若係請求欠款,請釋明欠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應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暨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及應釋明請求新臺幣551,166 元部分之計算式,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四、若係請求票款,應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

五、依聲請狀所附之九紙估價單內容所示,估價單之開立人皆載為「福興」,請釋明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債務人陳明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