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司促字第 131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199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周樹桂即燁輝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周樹桂即燁輝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請求債務人給付保全服務費用新臺幣17,723元。惟查所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即存證信函及僅有契約書第11頁之立契約書人簽章之部分,尚無從推知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7,723元之請求權依據,其請求尚難認有理由。詎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1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契約書等相關債權證明文件,然聲請人逾期仍未提出新證據以資釋明。是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