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701號聲 請 人即 債 權人 上和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永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宣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房屋銷售委託書內容所示,該房屋之仲介服務費用應由委託人林青蓉給付,並雙方於委託書末約定委託人可自行出售,但若售於聲請人介紹之客戶,仍應依約定給付仲介服務費。是以,請釋明本件對相對人王宣淇之請求權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