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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勞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紫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俊緯間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0 萬4000元(確認之訴0000000+非財產請求3000元,均見卷97頁補費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17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裁判日期:2017-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