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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家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2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康文東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康玉琴

康麗雪上列當事人間侵害特留分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7 萬8,882 元(見卷二第218~219 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7,23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居珉

裁判案由:侵害特留分
裁判日期:2016-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