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51號原 告 郭通世
郭正岳郭正瑛郭正招郭嘉明郭嘉全蔣郭育智郭美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信義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智雄間請求確認代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原告等訴請確認代位繼承權不存在,因劉智雄主張應繼分比例為七分之一,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998,417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9,800元,原告已繳納3,750 元,應再補繳16,0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美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周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