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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家陸許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陸許字第9號聲 請 人 洪錫麟

洪陳寶玉共同代理人 曾慶雲律師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蕭春雲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離婚確定裁判事件,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就大陸地區民事判決、生效證明等文書,已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完成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完全文書驗證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裁判日期:201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