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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婚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246號原 告 陳銘平被 告 許姵榆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確認婚姻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如起訴違反前開規定,其情形無從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53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各有明文,上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參照)。查本件原告訴請離婚(或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惟查,原告前已就此項法律關係,對與本件相同之被告許姵榆起訴請求為同一內容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現由本院繫屬中(繫屬日期:民國104 年10月12日,104 年度婚字第221號),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茲原告復提起本件訴訟,已屬重複起訴,依上規定,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日期:201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