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7號原 告 林雯慧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美儀即浩瀚冷飲專賣店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5,03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