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7號原 告 黃尚志
黃尚仁黃尚義黃尚頌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恩典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600 元【計算式:36800 元×2 層樓(返還標的物)=736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