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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1號原 告 南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麗櫻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榮財、蕭永元、蕭萬榮、陳永昇、湯蔓華、劉春和、楊卓岫、鄒國安、林靜秋、徐薇舒、洪麗華、黃耀軍、藍倩玉、蕭盧寶珠、蕭義興、林來福等16人(下稱被告16人)間請求除去妨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屏東市○○段○○○○○ ○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被告16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裁判案由:除去妨害等
裁判日期:2015-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