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1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訴訟代理人 張昭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會員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6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 萬3,86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 萬3,364 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