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0號原 告 林陳玉專被 告 陳柏銓
李石原全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沈鄉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全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柏銓、李石原間就屏東縣○○鎮○○段○○○○○○○○○○○○號土地所成立之信託契約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不存在,並請求被告陳柏銓、李石原塗銷上開土地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45,580 元〈計算式:
(126.96+125)×10500 =0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