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4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5號原 告 王玲琴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金騰、高建祐間確認契約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等就屏東縣東港鎮第一公有零售市場第45及85號攤位於104 年7 月間所為之租賃權轉讓契約無效,然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及據以計算之基礎,復未記載提起本件訴訟所受客觀利益,故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㈡、請原告陳報提起本件訴訟,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如逾期未陳報,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

㈢、另請陳報高金騰及高建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建功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
裁判日期:201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