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5號原 告 王玲琴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金騰、高建祐間確認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 萬8,
4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1,000 元裁判費及提出被告高金騰、高建祐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不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建功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