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74號原 告 涂昱騰上列原告與被告涂志峰間確認過水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72元(計算式:30.3公尺(長)×0.6 公尺(寬)×400 元=7,272 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