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78號原 告 黃子玲訴訟代理人 蔡念辛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齊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查原告主張伊係被告之名義負責人,以原告為一人股東、並作為董事擔任代表人,被告現為廢止狀態,以原告為清算人,故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語,核其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審查意見參照),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