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96號原 告 王文慶原 告 王文毅原 告 王麗卿共 同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文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鎮○○段○○○ ○○○○ ○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
二、請陳報欲請求變更納稅義務人之兩棟建物(即屏東縣○○鎮○○路○○號建物內三層兩棟兩戶前面554 、555 地號地上物三樓及556 、557 地號地上物一、二、三樓)門牌號碼為何,並提出城南段554 、555 、556 、557 地號土地現有建物位置概圖。
三、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