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90號原 告 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勝理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陳台軍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39,600 元(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9,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