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41號原 告 莊臣即呂恩鴻被 告 許秀娥
洪存德洪俊裕洪俊發洪俊傑張曉雯薛西卿洪森德王水萍王建利王淑芬王國文呂淑嬋陳能鶴徐之祖陳福海劉春冬呂志強戴美英戴美鳳關紹紳莊紫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權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5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