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57號原 告 楊許玉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唯昕、楊佳昕、楊雯昕、陳秋伶、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保險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0
5 萬9,207 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04 年12月1 日臺灣銀行即期買入匯率1 美元對新臺幣32.345元計算,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43萬4,664 元,434,664 ×32.345=14,059,20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5,728 元。
㈡、請提出被告楊唯昕、楊佳昕、楊雯昕、陳秋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法定代理人欄位不可為空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建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