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來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泰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0,7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 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