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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8號原 告 蔣明珅被 告 秦素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三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裁判案由:返還居間報酬
裁判日期:2016-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