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8號原 告 蔣明珅被 告 秦素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三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淑婷裁判案由:返還居間報酬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6-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