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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6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2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藍麗珠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藍柯月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柯月榮間因請求返還委任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萬4,2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7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款等
裁判日期:2017-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