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4號原 告 頌真砂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綉雯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被 告 正芳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蔡生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律師被 告 永其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菊被 告 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訴訟代理人 黃有成
宋政霖湯瑞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債權讓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