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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4號原 告 頌真砂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綉雯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被 告 正芳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蔡生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律師被 告 永其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菊被 告 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訴訟代理人 黃有成

宋政霖湯瑞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債權讓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裁判案由:撤銷債權讓與等
裁判日期:2016-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