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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重家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0號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原 告 蔡孟慧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律師原 告 洪國禎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秋蘭律師被 告 蔡育麟

蔡清鄉蔡清平被 告 林蔡淑貞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遺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2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等
裁判日期:201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