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1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訴訟代理人 張昭輝被 告 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玉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會員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並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 月5 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
1 張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
1 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