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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5號聲 請 人 精興電氣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素珠訴訟代理人 李武強

陳水聰律師複 代理 人 劉曉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公司因遭遇經濟不景氣,又與業主發生履約糾紛,無法順利取得工程款,以致營運產生困難,不得已向他人借貸以維持營運,然因利息及廠商貨款負擔沉重,伊公司營運又未見好轉,終因積欠廠商貨款及金融機構龐大借款,而無法繼續經營,迄今伊公司之債務總額為新台幣(下同)70,264,883元,而資產如附表所示總額約為16,014,901元,顯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為此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財團費用,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得不依破產程序行使其權利,破產法第95條第1 項第1 、

3 款、第97條、第10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稅捐稽徵法第6 條第1 項亦設有明文。再按破產程序為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為使多數債權人獲得平等滿足,並兼顧債務人之利益,而就債務人之總財產,由法院參與之一般強制執行程序之謂,如構成破產財團之債務人財產,明顯不足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依破產法第148 條規定,法院於宣告破產後,隨即須宣告破產程序終止,此無異徒增破產程序及費用之浪費,且對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無益,故若有此情狀,聲請宣告破產即無實益,仍應以裁定駁回破產宣告之聲請(司法院25年院字第1505號解釋及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9 號裁定、98年度第4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以財產顯不足清償債務為由,聲請宣告破產,並陳報其資產有如附表所示之工程款9,864,901 元、保固金2,350,000 元、履約保證金230 萬元及剩餘材料約150 萬元,合計約16,014,901元,有聲請人提出之財產目錄附卷可憑。惟經本院向台電公司屏東區營業處函查結果,該營業處函復:103 年乙工區配電外線工程承攬契約,因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導致該承攬契約終止,該處依上開工程承攬契約規定於106 年1 月23日結算完成,待領工程款抵扣補繳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罰鍰等,預估該公司剩餘工程款為2,275,064 元;系爭工程於105 年12月30日驗收完成,保固期間為105 年12月30日至107 年12月29日,有該公司屏東區營業處106 年4 月21日屏東字第1061352655號及106 年8 月10日屏東字第1061355434號函在卷可考,則如附表所示之工程款應為2,275,064 元,履約保證金則已被扣除無法領回,而保固金250 萬元尚在保固期間內無法領回。另如附表所示上開工程材整後剩餘材料一批約150 萬元部分,因聲請人僅提出其製作之財產目錄為憑,並無提出任何材料照片及其市值證明資料為佐,自難僅憑聲請人所製作之財產目錄表,即認聲請人有此項資產,自應剔除。準此,破產財團債權僅有上開工程款2,275,064 元。而聲請人:①截至106 年2 月8 日止,尚滯欠稅捐3,043,569 元未繳納,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106 年2 月8 日南區國稅屏東服管字第1060300897號函在卷可稽;②截至106 年8 月1 日止,尚滯欠使用牌照稅304,310 元,有屏東縣政府稅務局106 年8 月1 日屏稅法字第1060021741號函附卷可考;③截至106 年7 月26日止,尚滯欠燃料費808,853 元。以上金額共4,156,732 元,則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聲請人財產,明顯不足清償上開稅捐債權,亦不足以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並無實益,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種 類 │ 名 稱 │ 價 值 (新台幣) │ 備 註 │├────┼────────────────┼───────────┼────┤│ 工程款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9,864,901 元 │ ││ │103年乙工區配電外線工程 │ │ │├────┼────────────────┼───────────┼────┤│ │同上 │2,350,000 元 │ ││ 保固金 │ │ │ ││ │ │ │ │├────┼────────────────┼───────────┼────┤│ │同上 │230萬元 │ ││ 履約保 │ │ │ ││ 證 金 │ │ │ ││ │ │ │ │├────┼────────────────┼───────────┼────┤│ │上開工程材整後剩餘材料一批 │暫估150萬元 │ ││ 動 產 │ │ │ ││ │ │ │ ││ │ │ │ │├────┴────────────────┴───────────┴────┤│ 資產總額:16,014,901 元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17-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