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8號上 訴 人 楊許玉緞即 原 告上訴人與楊唯昕等5 人因105 年度保險字第8 號返還保險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059,2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3,5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紘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