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690號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程俊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林其財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林其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林其財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林其財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捌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林其財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其財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其財(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路○○號)滯欠稅捐共計新臺幣12,020元,嗣被繼承人於90年2 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死亡,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或其他親人亦不明,依被繼承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被繼承人尚遺有土地8 筆,為免因無人繼承遺產,致影響遺產管理及地方稅徵收,爰依法狀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林其財除戶戶籍資料、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民法繼承順位查調單、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欠稅查詢情形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為證,從而聲請人主張堪信為真實。是被繼承人無親友可組成親屬會議以資選定遺產管理人陳報法院,聲請人為稅捐稽徵機關,係利害關係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尚無不合。本院審酌被繼承人死亡迄今已逾15年,所遺上開遺產狀態單純,嗣公示催告期滿,若無人承認繼承,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於國庫,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國有財產管理機關,則依聲請人之聲請,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當屬適宜,且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對於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乙事,亦具狀表示同意,是聲請人前述聲請,應予准許,並依規定為公示催告之裁定。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