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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司繼字第 8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803號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程俊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林留清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林留清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林留清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林留清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八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林留清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費用由被繼承人林留清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留清(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生前最後設籍:屏東縣○○鄉○○路○○號),被繼承人於85年7 月14日死亡,滯欠地價稅等稅捐共計新臺幣1,16

6 元,因其繼承人均已死亡,且被繼承人遺有房地共2 筆,為免因無人繼承遺產,致影響遺產管理及地方稅徵收,爰依法狀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戶口調查簿、戶籍謄本、欠稅查詢情形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屏東縣恆春戶政事務所函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而被繼承人林留清之親屬會議未於其死亡發生之日起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陳報法院,聲請人為稅捐稽徵機關,係利害關係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尚無不合。本院審酌被繼承人死亡迄今已逾20年,所遺遺產狀態尚屬單純,嗣公示催告期滿,若無人承認繼承,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於國庫,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國有財產管理機關,對於擔任被繼承人林留清之遺產管理人亦具狀表示同意,爰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林留清之遺產管理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昱璋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