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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司繼字第 9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954號聲 請 人 謝勝合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㈡被繼承人許江安之遺產清冊。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

裁判日期:2016-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