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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司促字第 34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40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曾秀娥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葉憲青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葉憲青請求給付會款或票款?

二、若係請求給付票款,請釋明本票之「提示日」。(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三、若係請求給付會款,請提出互助會單、繳款明細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債務人葉憲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6-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