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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司促字第 54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409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蘇添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洪樹宜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就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100 萬元部分,係請求借款或票款?⒈若係請求借款,請釋明請求給付利息之利率(如未特別約定,不得超過法定利率百分之5 。)。

⒉若係請求票款,系爭本票並未載明發票日,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並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本文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故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10

0 萬元,暨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支票之「退票日」,或約定之清償日)

三、請提出債務人洪樹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6-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