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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司促字第 50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00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崇大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瑞繽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劉美龍、吳世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狀內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證明文件,即確認契約書、存證信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尚難釋明請求債務人劉美龍、吳世安給付仲介服務費新臺幣48萬元之請求權依據,故請釋明仲介服務費48萬元之計算式。

二、請提出債務人劉美龍、吳世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