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3號聲 請 人 陳旺廷上列聲請人請求發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請人為昱丞實業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 。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6-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