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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司催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3號聲 請 人 陳旺廷上列聲請人請求發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請人為昱丞實業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 。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16-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