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04號聲 請 人 洪慧茵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純香即陳輝煌之遺產管理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及民法第29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其原抵押權及其債權人為李王秀乱,係於民國98年1 月20日因讓與而移轉抵押權及其債權予聲請人,有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及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證,本院於105 年9 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其債權讓與通知之相關證明文件,此項補正裁定於同年9 月3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於同年10月5 日陳報其無法提出相關證明,聲請人既無法提出其債權讓與已通知抵押債務人或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