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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司調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調字第17號聲 請 人 莊臣即呂恩鴻聲請人莊臣即呂恩鴻與相對人許秀娥等間請求返還買賣權利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徐之祖(男、民國94年5 月18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福海(男、民國91年3 月13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除戶除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及有無拋棄繼承情形等資料。

二、變更相對人徐之祖、陳福海為其繼承人時,請提出完整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之陳報狀(與上開繼承資料分開),並按變更後之相對人總人數附具繕本,俾送達相對人,使其能完全了解起訴之相對人及緣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權利金
裁判日期:2016-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