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簡字第21號原 告 翁嘉宏訴訟代理人 林幸郎律師被 告 翁良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特留分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四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可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本件前於民國106 年3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