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家訴字第12號原 告 施能文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被 告 王慶輝
王昭家吳慈芸王治平王智宏王馨偵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特留分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
1 第1 項固有明文。惟該規定係為解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適格之問題而設,必以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且該數人「應共同起訴」者始足當之。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就被繼承人王滿同之遺產有特留分存在,併請求被告就上開遺產中之土地遺囑繼承登記應予塗銷,則依原告之主張,其特留分因被告所為之遺囑繼承登記而受有侵害,其本得單獨就特留分是否存在而加以確認,其他繼承人原無共同起訴之必要。是原告主張本件訴訟標的對於其他公同共有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尚有誤會,原告聲請追加未起訴之繼承人施千慧為原告,難認有據,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㈠被繼承人王滿同於民國90年4 月4 日死亡,遺有遺產,王滿
同死亡時繼承人有長子王慶輝、次子王昭義、三子王昭家、長女施王瑞瑛、次女王麗珠、三女王麗華。其中施王瑞瑛雖為王滿同之女,然施王瑞瑛因有重大污辱王滿同之情事,經王滿同於78年8 月16日以自書遺囑表示施王瑞瑛喪失繼承權,並於78年8 月16日經本院公證,施王瑞瑛嗣於104 年6 月
9 日死亡,原告與施千慧為施王瑞瑛之子女,原告並無參與施王瑞瑛污辱王滿同之行為,自身對於王滿同亦無污辱情事,依最高法院58年度台上字第1279號民事判例意旨,原告並未喪失代位繼承之權利。惟王滿同生前於77年8 月10日於另立有遺囑,指定其所有遺產由其子王慶輝、王昭義及王昭家繼承,其中王昭義於102 年5 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吳慈芸與子女王治平、王智宏、王馨偵;王麗珠則早於85年11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巫清峯、巫旭元。被告遂根據上開遺囑於104 年8 月4 日就遺產中之土地部分辦理遺囑繼承登記,原告之特留分已受侵害,原告自得依法類推民法第1125條規定行使特留分扣減權,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⑴確認原告施能文對被繼承人王滿同所遺如附表一除編號15、16土地外及如附表二所示遺產有24分之1 之特留分比例繼承權存在。⑵被告等就如附表一除編號15、16號土地外所示土地於104 年8 月4 日所為之繼承登記,應予塗銷。
㈡對被告答辯之陳述:依最高法院53年度台上字第592 號民事
判例意旨,繼承一經開始,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即為繼承人所承受,無須為繼承之意思表示,故自命為繼承人而行使遺產上權利之人,必須於繼承開始時,即已有此事實之,方得謂之繼承權被侵害,若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事實,則其侵害者,為繼承人已取得之權利,而非侵害繼承權,自無民法第1146條之適用。又本件被告係於104 年8 月
4 日就系爭遺產中之土地辦理遺囑登記,原告認為特留分遭受侵害之時點應自104 年8 月4 日起算,並未逾越時效等語。
三、被告則以:被繼承人王滿同於90年4 月4 日死亡,原告早於90年間王滿同死亡後即已知悉遺囑內容,然遲至104 年11月
9 日才提起本件訴訟,主張其繼承權遭到侵害,根據民法第1146條規定,其繼承回復請求權早已逾知悉2 年內時效期間未提起而消滅,且王滿同死亡即繼承開始迄今亦已逾10年,繼承回復請求權早已罹於時效而消滅。退步言之,本件原告雖非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而係主張王滿同之遺囑侵害到原告之特留分,依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880 號判決,就特留分回復請求權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規定,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已遲誤法定除斥其間,其特留分扣減權業已歸於消滅,則原告聲明請求確認特留分之繼承權存在及塗銷被告等人於104 年8 月4 日之繼承登記,顯於法未合登記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
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40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王滿同於78年
8 月16日立有遺囑,表示其長女施王瑞瑛不得繼承其任何遺產,而原告為施王瑞瑛之子,依法得代位繼承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主張代位繼承為有理由,先予敘明。
㈡次按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
由處分遺產;又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民法第1187條、第122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者,從其所定,民法第1199條、第1165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分割方法之指定,得就遺產全部或一部為之,縱令違反特留分之規定,其指定亦非無效,僅特留分被侵害之人得行使扣減權而已。此項特留分扣減權性質上為物權之形成權,民法就此雖未設消滅期間,惟特留分權利人行使扣減權,與正當繼承人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法律效果相類似,涉及親屬關係暨繼承權義,為早日確定有關扣減之法律關係,以保護交易安全,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 項規定,即自扣減權人知其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起逾十年者亦同(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880號民事判決參照)。
㈢經查,被繼承人王滿同於90年4 月4 日死亡,其死亡時繼承
人有長子王慶輝、次子王昭義、三子王昭家、長女施王瑞瑛(因喪失繼承權,由其子女施能文、施千慧代位繼承)、次女王麗珠(已於85年11月25日死亡,由其子巫清峯、巫旭原代位繼承)及三女王麗華,惟其於77年8 月10日立有遺囑,指定其所有遺產均由其子王慶輝、王昭義及王昭家繼承,而王昭義嗣於102 年5 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吳慈芸與子女王治平、王智宏、王馨偵等情,為兩造所不爭,並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土地謄本及王滿同之自書遺囑影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則王滿同立有遺囑指定全部遺產由王慶輝、王昭義及王昭家繼承,原告未獲任何遺產,顯然違反特留分之規定,是被繼承人指定應繼分即有侵害原告特留分情形,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扣減權,即非無據。
㈣至原告雖主張本件並非繼承權受侵害之情形,無民法第1146
條之適用,被告係於104 年8 月4 日始辦理系爭遺產之遺囑繼承登記,特留分受侵害時點應自該日始行起算云云,惟參照上開民事判決意旨,特留分權利人行使扣減權,與正當繼承人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法律效果相類似,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 項規定,即自扣減權人知其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起逾十年者亦同。查被繼承人王滿同係於90年4 月4 日死亡,原告至遲應於知悉其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2 年內或自繼承開始時(即被繼承人王滿同死亡時)起10年內行使其特留分扣減權,而原告遲於
104 年11月9 日始提出本件訴訟,有本院收狀戳章可查,其並未舉證證明其於上述期間內已有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則原告之扣減權已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從而,原告訴請確認其對於被繼承人王滿同之遺產有24分之1 特留分權利存在,被告等人應塗銷於104 年8 月4 日就附表所示之土地繼承登記,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所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美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美玲附表一:
1.屏東縣屏東市○○段○○○○號土地
2.屏東縣屏東市○○段○○○○○○號土地
3.屏東縣屏東市○○段○○○○○○號土地
4.屏東縣○○鄉○○段○○○○號土地
5.屏東縣屏東市○街段○○段○○○○號土地
6.屏東縣屏東市○街段○○段○○○○號土地
7.屏東縣屏東市○街段○○段○○○○號土地
8.屏東縣屏東市○街段○○段○○○○號土地
9.屏東縣屏東市○街段○○段○○○○號土地
10.屏東縣屏東市○街段○○段○○○○○○號土地
11.屏東縣屏東市○街段○○段○○○○號土地
12.屏東縣屏東市○街段○○段○○○○號土地
13.屏東縣屏東市○○段○○○○○○號土地
14.屏東縣屏東市○○段○○○○○○號土地
15.屏東縣屏東市○○段○○○○號土地
16.屏東縣屏東市○○段○○○○○○號土地
17.屏東縣屏東市○○段○○○○號土地
18.屏東縣屏東市○○段○○○○號土地
19.屏東縣屏東市○○段○○○○號土地
20.屏東縣屏東市○○段○○○○○○號土地
21.屏東縣屏東市○○段○○○○○○號土地
22.屏東縣屏東市○○段○○○○○號土地
23.屏東縣屏東市○○段○○○○○號土地
24.屏東縣屏東市○○段○○○○○號土地
25.屏東縣屏東市○○段○○○○○號土地
26.屏東縣屏東市○○段○○○○○號土地
27.屏東縣屏東市○○段○○○○○號土地
28.屏東縣屏東市○○段○○○○○號土地
29.屏東縣屏東市○○里○○街○○號房屋附表二:
1.華南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存款
2.中興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存款
3.華僑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存款
4.台東中小企業銀行屏東分行存款
5.聯信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存款
6.大眾商業銀行存款
7.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
8.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存款
9.萬通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存款
10.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1.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3.太魯閣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4.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5.遠東紡織股份有現公司股票
16.藥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7.華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8.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9.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20.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21.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2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23.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24.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25.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26.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27.台灣茂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28.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29.國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30.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31.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