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家訴字第26號原 告 許昭安被 告 許昭雄訴訟代理人 許嘉政被 告 許昭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許昭雄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捌佰柒拾貳元,被告許昭武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玖佰陸拾肆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許昭雄負擔百分之二十六,被告許昭武負擔百分之百分之二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確認其對遺產之公同共有權,並請求被告塗銷遺囑繼承登記。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請求被告給付其金錢,核其性質為訴之變更,與原訴均係以其特留分受侵害,其得請求返還特留分為其基礎事實,前後所為請求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有關連性,而原訴之訴訟及證據資料在審理時復得加以利用,俾求可在同一程序加以解決,以避免重複審理,統一解決紛爭,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原告所為訴之變更,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兩造與訴外人許美麗、許美齡、許美雪、許昭泰之父許明發於民國103 年3 月17日死亡,遺留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價值總計新臺幣(下同)983 萬5,584 元,繼承人每人法定應繼分為1/7 。許明發生前預立遺囑,指定將屏東縣○○鄉○○段○○○ ○○ ○○○○ ○○○○ ○○○○ ○號4 筆土地分歸被告許昭武取得,並將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屏東縣○○鄉○○村○○路○○○ 號房屋、屏東縣○○鄉○○村○○路○○號房屋分歸被告許昭雄取得,再將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分歸許昭泰取得。被告許昭雄、許昭武與許昭泰持該遺囑已經將土地或房屋分別辦理遺囑繼承登記為其等所有,致使伊未能取得遺產,侵害伊之特留分,為此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扣減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其特留分不足額70萬2,542 元等語,並聲明:被告許昭雄、許昭武應連帶給付原告70萬2,542 元。
三、被告則以:被繼承人許明發生前因原告必須耕種土地以維持生計,曾經於100 年11月25日將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特種贈與原告之配偶蕭月珠,特種贈與價額超過原告之特留分,原告特留分未受侵害。而且,許明發生前於100年9 月21日將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出賣訴外人金培鴻、楊芳政,所得價款約530 萬元,已由原告領取花用,該筆款項屬於繼承遺產,原告取得相當之財產,亦無特留分扣減權可言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兩造經本院整理下列不爭執事項並協議簡化爭點,結果如下:
㈠被繼承人許明發於103 年3 月17日死亡,繼承人為許昭安、
許昭雄、許昭武、許昭泰、許美麗、許美齡、許美雪,每人法定應繼分為1/7 。
㈡被繼承人許明發遺有如附表所示遺產,價值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價額所示。
㈢被告許昭武依據被繼承人許明發所立遺囑於103 年7 月31日
將屏東縣○○鄉○○段○○○ ○○ ○○○○ ○○○○ ○○○○ ○號4筆土地辦理遺囑繼承登記為其所有。
㈣被告許昭雄依據被繼承人許明發所立遺囑於103 年10月7 日
將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及屏東縣○○鄉○○村○○路○○○ 號房屋、屏東縣○○鄉○○村○○路○○號房屋辦理遺囑繼承登記為其所有。
㈤許昭泰依據被繼承人許明發所立遺囑於103 年7 月10日將屏
東縣○○鄉○○段○○○ ○號土地辦理遺囑繼承登記為其所有。
五、本件爭點所在:⑴原告有無受被繼承人許明發特種贈與而應歸扣?⑵原告行使特留分扣減權是否於法有據?扣減數額若干?茲論述如下:
㈠本件被告抗辯許明發於100 年11月25日將屏東縣○○鄉○○
段○○○ ○號土地特種贈與原告之配偶蕭月珠,特種贈與價額超過原告之特留分云云,固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等件為憑,惟按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民法第1173條第1 項前段已有明文,是特種贈與自必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始足當之,則蕭月珠並非許明發之繼承人,其縱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受許明發財產贈與,亦毋須列入應繼遺產。此外,被告主張原告受特種贈與而應歸扣云云,並不能舉證以實其說,其以此為由,主張原告受許明發生前特種贈與,特種贈與價額超過特留分云云,即無可採。
㈡按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
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民法第1225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是被繼承人自由處分財產之情形,並不限於遺贈而已,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民法第1165條第1 項)及應繼分之指定,若侵害特留分,自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許被侵害者,行使扣減權(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48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許明發生前預立遺囑,指定將屏東縣○○鄉○○段171 之1 、
172 、173 、229 地號4 筆土地分歸被告許昭武取得,並將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屏東縣○○鄉○○村○○路○○○ 號房屋、屏東縣○○鄉○○村○○路○○號房屋分歸被告許昭雄取得,再將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分歸許昭泰,被告與許昭泰業已辦妥遺囑繼承登記等情,此為兩造所不爭,並有卷附土地登記謄本等件足稽,可見遺囑目的在使被告許昭雄、許昭武與許昭泰取得全部遺產,性質兼具指定應繼分及指定不動產之遺產分割方法。是以,許明發預立遺囑,指定被告許昭雄、許昭武與許昭泰取得其所遺不動產,致使原告未能取得遺產,已經侵害原告之特留分,依上揭說明,其即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扣減權。被告雖稱許明發生前將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出賣,所得價款已由原告領取花用,原告並無扣減權可資行使云云,惟許明發生前處分其財產,對於所得價款本得自由處分,非繼承人所能置喙,何況原告否認價款為其領取花用,被告對此並無立證方法,其主張原告取得相當財產,已無扣減權可資行使云云,亦無可採。
㈢按特留分,由依第1173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
定之;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民法第1224條、第1225條設有明文。承前所述,原告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扣減權,於法有據。因此,被繼承人許明發之遺產價值為983 萬5,584 元,且許明發並未遺留繼承債務等情,此為兩造所不爭(見卷二第9 頁),則依前揭規定,每位繼承人特留分額為70萬2,542 元(9,835,584 ×1/7 ×1/
2 =702,542 ,元以下4 捨5 入),原告未受分配遺產,其不足額即為70萬2,542 元。又被告許昭雄、許昭武與許昭泰受分配遺產價值分別為264 萬4,200 元、219 萬7,500 元、
499 萬3,884 元(詳見附表),按其受分配價額比例扣減結果,被告許昭雄應返還價額18萬8,872 元(702,542 ×2,644,200 /9,835,584=188,872 ),被告許昭武則應返還價額15萬6,964 元(702,542 ×2,197,500 /9,835,584=156,96
4 ),原告以此數額,向被告行使扣減權,即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扣減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許昭雄給付其18萬8,872 元,被告許昭武給付其15萬6,964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莊惠如附表:被繼承人許明發之遺產┌──┬────────┬──────┬──────┬────┐│編號│項 目│權 利 範 圍 │價 值│取 得 人│├──┼────────┼──────┼──────┼────┤│ 1 │屏東縣萬丹鄉社安│全 部│737,500 元 │許昭武 ││ │段171之1地號土地│ │ │ │├──┼────────┼──────┼──────┼────┤│ 2 │屏東縣萬丹鄉社安│全 部│145,000 元 │許昭武 ││ │段172地號土地 │ │ │ │├──┼────────┼──────┼──────┼────┤│ 3 │屏東縣萬丹鄉社安│全 部│195,000 元 │許昭武 ││ │段173地號土地 │ │ │ │├──┼────────┼──────┼──────┼────┤│ 4 │屏東縣萬丹鄉社安│全 部│1,120,000 元│許昭武 ││ │段229地號土地 │ │ │ │├──┼────────┼──────┼──────┼────┤│ 5 │屏東縣萬丹鄉廣安│全 部│2,581,200 元│許昭雄 ││ │段389地號土地 │ │ │ │├──┼────────┼──────┼──────┼────┤│ 6 │屏東縣萬丹鄉廣安│全 部│4,993,884 元│許昭泰 ││ │段390地號土地 │ │ │ │├──┼────────┼──────┼──────┼────┤│ 7 │屏東縣萬丹鄉廣安│全 部│36,200 元 │許昭雄 ││ │村廣安路196 號房│ │ │ ││ │屋 │ │ │ │├──┼────────┼──────┼──────┼────┤│ 8 │屏東縣萬丹鄉廣安│全 部│26,800 元 │許昭雄 ││ │村廣安路97號房屋│ │ │ │├──┴────────┴──────┼──────┼────┤│總 計│9,835,584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