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23號原 告 邱宗富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宗輝間請求繼承回復請求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471,3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55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24,55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