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陸許字第10號聲 請 人 李慈中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離婚確定裁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大陸地區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法院(2011)嵐民初字第987 號離婚判決之生效(或確定)證明書、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之證明書及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美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