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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婚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158號原 告 蔡春月訴訟代理人 法律扶助律師吳麗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洪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裁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於大陸地區之結婚證明文件(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文書驗證)。

二、被告林洪於大陸地區之最新住所址或應受送達處所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日期:2016-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