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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消債清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4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陳玉潔即陳玉芳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消債條例第8 條及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⒈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僅約略記載積欠債務之原因為生活開

銷、以債養債及移轉債權,請詳細說明積欠各債權人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

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⒊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

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及陳明聲請人對受扶養人扶養費負擔之計算方式。

⒋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並提出證明文件。

⒌請提出受扶養人之103 年迄今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清單。

⒍陳報聲請人之配偶現是否有薪資收入、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⒎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

(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⒏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⒐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⒑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⒒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⒓聲請人自陳現經營麵攤,請概略說明每月收入及支出,及陳報

每月營業額,若有營業稅籍登記,請提出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5 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⒈請釋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⒉請釋明聲請人收入無法支應支出之狀況下,如何支應日常生活

開銷所需?倘係由親友資助或扶養,並請陳報該資助者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身份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1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