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代 理 人 何美香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林桂芬代 理 人 陳水聰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許可追加分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就債務人林桂芬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追加分配。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追加分配之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聲請清算程序,前經本院於民國
104 年3 月16日以103 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於104 年9 月29日以10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 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於105 年3 月31日以104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裁定債務人應予免責;惟債務人名下尚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8 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追加分配等語。
二、按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但其財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2 年後始發現者,不在此限;前項追加分配,於債務人受免責裁定確定後,仍得為之,並準用第123 條規定,消債條例第128 條第1 項、第
2 項定有明文。又如未選任管理人者,法院自應逕為許可追加分配之裁定,消債條例第128 條立法理由亦可資參照。
本件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並未選任管理人,聲請人固聲請本院許可為追加分配,惟其並非管理人,是其聲請僅為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先予敘明。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前依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103 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裁定債務人自104 年3 月16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而於104 年9 月29日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 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本院並於105年3 月31日以104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裁定債務人應予免責在案,嗣經聲請人提起抗告,現由本院以105 年度消債抗字第6 號審理中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開案件卷宗無訛。
而債務人名下尚有系爭不動產之事實,此亦有屏東市○○段○○○ ○○○○ ○號土地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及其上同段建物22
9 號建號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各2 份等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 至10頁、103 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第12至16頁),且債務人業陳明同意就系爭不動產追加分配(見本院卷第13至14頁),從而聲請人於上開清算程序終結後2 年內,聲請追加分配債務人所有系爭不動產,應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名下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與消債條例第128 條第1 項所定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要件相符,爰依消債條例第128 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韓靜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雅慧附表:
┌─────────────────────────────────────────────────┐│財產所有人:林桂芬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1 │屏東縣│屏東市 ○○○段│ │722 │建│43.32 │全部 │ ││ ├───┼────┴───┴───┴──────┴─┴─────┴──────┴────────┤│ │備考 │ │├─┼───┼────┬───┬───┬──────┬─┬─────┬──────┬────────┤│2 │屏東縣│屏東市 ○○○段│ │723 │建│21.53 │全部 │ ││ ├───┼────┴───┴───┴──────┴─┴─────┴──────┴────────┤│ │備考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1 │229 │屏東市○○段 │加強磚│1樓層:37.68 │ │ 全部 │ ││ │ │722 、723 地號│造2 層│2樓層:37.68 │ │ │ ││ │ │--------------│樓 │合 計:75.36 │ │ │ ││ │ │屏東市○○路 │ │ │ │ │ ││ │ │66巷5號 │ │ │ │ │ ││ │ │ │ │ │ │ │ ││ ├──┼───────┴───┴───────────┴─────┴────┴─────────┤│ │備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