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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8號原 告 歐沛岑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東新國民中學間請求返還工程保固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5,2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保固款
裁判日期:201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