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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7號原 告 洪菖酉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被 告 天仁醫院法定代理人 賴富英上列原告與被告天仁醫院間確認負責人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主張其係被告之名義負責人,被告法定代理人始為實際負責人,被告現為歇業狀態,故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負責人關係不存在等語。經查,原告受被告法定代理人聘任擔任被告之院長,綜理全院事務,性質屬委任契約,且依其契約權利義務之內涵,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負責人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審查意見供參),惟原告起訴時並未附隨提供足以釋明其因本件訴訟勝訴所得受利益之資料,則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000 元,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裁判日期:2016-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