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0號原 告 洪素君輔 助 人 林建宏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被 告 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炳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920,6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4,984 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救字第2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小屏